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號聲請人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裕福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陳添乾 於民國(下同)86年2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添乾分別於⑴94年4月12日、⑵94年8月31日、⑶94年9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計1,500,000元,有約定利息、違約金,並約定還款方式分別為⑴依分期攤還表規定之日期,如數償還、⑵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⑶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若未依約按期償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並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死亡後,由相對人繼承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自96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催告,仍拒不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催告書暨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苗院燉非平97拍10字第1106號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雖債務人陳添乾已死亡,惟附表所示標的物之所有權已由相對人繼承取得,依首揭說明,相對人自應繼承債務人陳添乾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本件尚不影響聲請人抵押權追及之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北獅里興│349│林│30,11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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