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就本院96年9月28日96年度訴字第33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難以甘服」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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