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