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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