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葉建廷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