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O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手提包共肆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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