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二號),本院臺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簡字第三九五九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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