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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