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八三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即被上訴人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叁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原告起訴之法院為第二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柒元伍角,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貳元伍角。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