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一號
原告庚○○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己○○、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捌仟捌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壹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