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二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DGARDO右列被告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九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EDGARDOP.AUSTRIA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入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