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