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五六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昭峰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正本「理由」欄誤載為「事實」欄,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誤載為「事實」欄,與原本不符,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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