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七號
原告鼎貿企業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濤 被告乙○○
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六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黃程暉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