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自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八號),業經本院刑事庭就被告丙○○被訴以詐術毀損他人財產罪部分判決免訴,被訴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