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原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志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零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捌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零陸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零陸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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