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迄九十年二月間止,為 桂宏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宏公司)職員,負責收取客戶給付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前因投資股票虧損及家中親友借貸,在外欠有大量債務,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連續將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為桂宏公司所有之貨款後,易持有為其所有,用以支付其個人在外之債款,而據為己有。嗣經桂宏公司發現有異並向附表所示客戶查核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桂宏公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迭次偵審中自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桂宏公司之代表人 謝桂田 及職員 楊文瑞 於偵查中之指述相符,並有應收帳款明細表一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並加重其刑。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得達五百餘萬元、迄今僅償還被害人十一萬元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客戶│時間│金額│├──┼───────────┼──────────┼─────────┤│一│永成發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二十一萬四千九百二│││││十三元│├──┼───────────┼──────────┼─────────┤│二│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十三萬八千八百七十│││││三元│├──┼───────────┼──────────┼─────────┤│三│豐榮鐵材行│九十年二月九日│三十五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四│頡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九│││││十三元│└──┴───────────┴──────────┴─────────┘┌──┬───────────┬──────────┬─────────┐│五│旗山鋼鐵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五日│三十萬三千五百五十│││││三元│├──┼───────────┼──────────┼─────────┤│六│永利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七日│十五萬八千五百零九│││││元│├──┼───────────┼──────────┼─────────┤│七│大祥鐵材行│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十二萬一千七百三十│││││七元│├──┼───────────┼──────────┼─────────┤│八│金大祥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四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二元│├──┼───────────┼──────────┼─────────┤│九│豐進吉鐵材行│九十年二月十一日│二十八萬七千六百十│││││四元│├──┼───────────┼──────────┼─────────┤│十│慶宇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四日│五萬三千三百四十八│││││元│└──┴───────────┴──────────┴─────────┘┌──┬───────────┬──────────┬─────────┐│十一│永錮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六萬七千五百六十一│││││元│├──┼───────────┼──────────┼─────────┤│十二│合揚企業行│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二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七元│├──┼───────────┼──────────┼─────────┤│十三│偉達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八日│三萬七千零七元│├──┼───────────┼──────────┼─────────┤│十四│旻耀鋼鐵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二十萬四千七百六十│││││一元│├──┼───────────┼──────────┼─────────┤│十五│笙曜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八日│九十二萬三千二百三│││││十四元│├──┼───────────┼──────────┼─────────┤│十六│渠鑫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四日│五萬二千八百三十│││││六元│└──┴───────────┴──────────┴─────────┘┌──┬───────────┬──────────┬─────────┐│十七│福魁鐵材行│九十年二月三十一日│十二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元│├──┼───────────┼──────────┼─────────┤│十八│榮進鐵材行│九十年二月十日│十四萬一千九百七十│││││元│├──┼───────────┼──────────┼─────────┤│十九│發財企業行│九十年二月八日│五萬三千三百四十八│││││元│├──┼───────────┼──────────┼─────────┤│二十│進發鋼鐵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四十七萬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二十│德鴻鐵材行│九十年二月十日│一萬八千一百十九元││一││││├──┼───────────┼──────────┼─────────┤│二十│欣建五金行│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二十七萬六千九百七││二│││十三元│└──┴───────────┴──────────┴─────────┘┌──┬───────────┬──────────┬─────────┐│二十│永創鋼鐵有限公司│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四││三│││元│├──┼───────────┼──────────┼─────────┤│二十│和生鋼鐵行│九十年二月五日│五萬一千九百五十四││四│││元│├──┼───────────┼──────────┼─────────┤│二十│生浚行│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十六萬五千二百九十││五│││七元│├──┼───────────┼──────────┼─────────┤│二十│金順興捲門行│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十萬七千七百九十三││六│││元│├──┼───────────┼──────────┼─────────┤│二十│金順興鋼鐵有限公司│九十年二月四日│二十二萬六千一百二││七│││十七元│├──┼───────────┼──────────┼─────────┤│二十│佳明行│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八││││└──┴───────────┴──────────┴─────────┘┌──┬───────────┬──────────┬─────────┐│二十│泰隆鐵材行│九十年二月五日│十二萬三千八百七十││九│││一元│└──┴───────────┴──────────┴─────────┘共計侵占五百七十五萬四千五百二十二元(事後已償還十一萬元,尚有五百六十四萬四千五百二十二元尚未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