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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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伍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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