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4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偽造文書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公文書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一一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第四項││├───────┼─────────────┼─────────────┼─────────────┤│犯罪日期│89年12月下旬某日起至90年1│93年5、6月某日││││月4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16423號│94年度偵字第1642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24號│95年度訴字第1524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24號│95年度訴字第1524號│││├────┼─────────────┼─────────────┼─────────────┤││確定日期│96年1月8日│96年1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五萬│││權期間或罰金額││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667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