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丁○○
戊○○丙○○兼前三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25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等25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