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巧明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陳思成律師 何孟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383號、第9410號、第9974號、第9982號、第10017號、103年度偵字第448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巧明於羈押期間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巧明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面對此一重罪,已有逃亡之誘因,其復於本案偵查期間,提領現金、隨身攜帶換洗衣物,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情事,而卷內之證人(包含本案之共同被告)均表示被告曾於偵查期間,舉行多次串證會議,復又表示被告具有高度權威,對被告心存畏懼,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經審酌被害法益、社會危害、人權維護等,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11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經訊問後,認為前述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乃於103年4月7日裁定被告應自103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並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考量本案尚有重要證人尚未進行詰問,為避免被告接觸、干擾證人,仍認在被告羈押期間,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為了使延長羈押裁定之內容更加明確,且充分闡明本案繼續禁止通信接見之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