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林翠昭 被告 張英雄
楊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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