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98號聲請人 蔡賢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義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二、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