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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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贊楊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助字第一二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七00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助字第七0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0號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