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戶政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戶政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對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其泛依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聲請再審,難謂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