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原 告 大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勤君 即順德
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