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許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