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華滋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800元(高雄市○○區
○○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返還房屋日止按月給付3,6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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