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曹中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