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
原 告 蔡秋對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梅峯
被 告 林成材
訴訟代理人 林榮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志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
原 告 蔡秋對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梅峯
被 告 林成材
訴訟代理人 林榮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