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淑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忠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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