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曾乾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配偶、女兒之資產及負債之
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
㈡聲請人應提出97年度至99年度聲請人配偶與女兒之所得資料
清單正本及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女兒於95年起至迄今工作及收入情形,並附據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之女 曾煜紋 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原因及證明文件(例如
:因就學或罹病或其他障礙無法工作、自力謀生之證明文件)。
㈣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協議過
程、提出協商之相關文件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自95年起至迄今債務還款情形。
㈤債務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含每一筆債權或債務,並應檢附
財產價值、債權金額、證明借款債權或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並具體說明每筆債權及債務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㈥提出負欠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黃志雄黃玉寬曾乾海 之債權
證明文件,及陳報目前每月還款明細及證明文件(如匯款、轉帳資料)。
㈦陳報目前是否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如有,每月
扣薪數額為何?(請檢具相關法院之執行命令及扣薪證明文件)。
㈧補正聲請人現職之在職證明書,陳明聲請人現今每月工作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含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應附據相關資料具體說明),並據以提出將來得履行之更生方案。
㈨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陳明其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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