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黃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已於民國101年4月15日第15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設一個分事務所,及修改董事、常務董事任期由2年改為3年一任外,董事長原得連任改為不得連任,而將捐助章程第3條、第10條、第15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述捐助章程條文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第3條、
第10條、第15條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三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法人主事所設予彰化市介壽│本法人主事所設予彰化市介壽││新村一○三號│新村一○三號││分事務所設予:│分事務所設予:││1彰化伯特利教會:彰化市介│1彰化伯特利教會:彰化市介││壽新村一○三號│壽新村一○三號││2彰化蒙恩堂:彰化市中山二│2彰化蒙恩堂:彰化市○○○○○段○○○巷○○號│段三八二巷十七號││3新竹蒙恩堂:新竹市○○街│3新竹蒙恩堂:新竹市○○街││二九五號│二九五號││4新竹福音堂:彰化市○○路│4新竹福音堂:彰化市○○路││一段五○一號│一段五○一號││5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5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養護中心:新竹市○○路一│養護中心:新竹市○○路一││段四九一號│段四九一號│││6大溪福音堂:桃園縣大溪鎮│││三元二街115巷38號│├─────────────┴─────────────┤│第十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本法人常務董事應互推一人任│本法人常務董事應互推一人任││董事長職。董事長及董事為義│董事長職。董事長及董事為義││務職,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務職,任期三年,除董事長外││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之董事得連任之。補缺之董事││者之任期。│,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第十五條:│├─────────────┬─────────────┤│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常務董事任期兩年,得連任之│常務董事任期三年,除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依法令│外之常務董事得連任之;於董││,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事會休會期間,依法令,章程││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董事長隨時召集,其決議應得│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全體同意行之。│隨時召集,其決議應得全體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