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832號債權人 李沈月花 債務人陳美蓁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583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退票日)││├──┼─────────┼───────────┼───────────┼───────────┤│001│101年2月15日│180,000元│101年2月15日│DA0000000│├──┼─────────┼───────────┼───────────┼───────────┤│002│101年2月20日│280,000元│101年2月20日│DA0000000│├──┼─────────┼───────────┼───────────┼───────────┤│003│101年2月25日│220,000元│101年2月29日│DA0000000│├──┼─────────┼───────────┼───────────┼───────────┤│004│101年3月25日│300,000元│101年11月20日│DA0000000│├──┼─────────┼───────────┼───────────┼───────────┤│005│101年4月15日│150,000元│101年11月20日│DA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