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65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吉祥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人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一、被告應說出330-55、330-56二筆土地所有權人。二、地下水、再水、日期指明。三、水桶所有權人指明」等語,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具體,聲請人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明,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

二、另本件起訴狀未載明上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權利基礎應所適用之法條為何)自無從判斷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聲請人應補正訴訟標的。

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敘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四、聲請人應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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