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5號

聲請人AH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

相對人〇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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