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9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雷雅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雅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雷雅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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