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03號

聲請人 呂旭峯

相對人 邱坤廷

邱國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30)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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