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4號

附民原告葉子暘

附民被告 黃祐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謝承益

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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