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46號

聲請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方巧○,於法不合,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方巧○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相對人方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新臺幣2,000元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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