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六)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