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 蘇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清雄 被上訴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法定代理人 吳維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七段第一行「十一萬一千九百五十四元」記載,應更正為「十萬一千五百九十四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林玉心~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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