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二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依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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