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三О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