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九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