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九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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