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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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0六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香菸壹佰零玖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