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89年度斗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小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丙○○即 鎰誠通
  送達代收人  游明瑚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七千一百九十一元,折合銀元一萬九千零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一百九十一元,折合新台幣五百七十三元,扣除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四十五元,應再繳納裁判費五百二十八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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