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小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丙○○即 鎰誠通
送達代收人 游明瑚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七千一百九十一元,折合銀元一萬九千零六十四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一百九十一元,折合新台幣五百七十三元,扣除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四十五元,應再繳納裁判費五百二十八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