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九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法院所為遠離住居所之裁定,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