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秩字第一一二一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北市警中
分三秩字第八九六四九九九三○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冒用他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五十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路、錦州街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冒用 陳英發 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駕駛營業小客車,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台北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慈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