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八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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